隆市监罚〔2021〕53号 隆阳区丝雨米线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032002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3-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53号
当事人:隆阳区丝雨米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米线、饵丝、面条、农产品、水果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者:杨菊焕
联系电话:137087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0年10月2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抽检,经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ZCJ202011035,该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No:SZCJ202011035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020年12月11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0日注册登记成立,经营者杨菊焕,经营场所位于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平时主要经营米线、饵丝等零售。据当事人经营者杨菊焕陈述,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宽饵丝是经营者杨菊焕于2020年10月26日从蕊康米制食品店进购来的,因为平时都是在这里进购,没有开具发票和收据。当天一共购进宽饵丝10斤,进购价为2.4元/斤,售价3.5元/斤。该批宽饵丝已于2020年10月26日全部销售完,无库存。经核算,当事人食品经营货值金额3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进购及销售单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进行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金额较小,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2021年3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