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47号 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龙泉路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032002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3-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47号
当事人: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龙泉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负责人:蒋宗新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汉族,39岁,职务: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区域负责人,联系电话:1398750*****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进行抽检。2020年12月4日,经委托抽检机构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编号为No:SC202035255、No:SC202035256的《检验报告》,两份报告检验结论均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 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原抽样样品基数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日期内(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3月27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成立了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龙泉路店,营业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据当事人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区域负责人王晓燕陈述,此次抽检不合格的这批“绿豆芽”“黄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日早上到蔬菜批发市场统一进购来的,一共进购了绿豆芽2斤、黄豆芽2斤,进价1元一斤,售价1.5元一斤,共获利2元。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这批豆芽的货值金额为6元。这批豆芽已经全部销售给零散顾客,无库存,且为即时食用的农产品,无法召回。因当事人未提供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且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无主观故意,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2021年3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