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46号 隆阳区余聪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1-0320020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3-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46


当事人:隆阳区余聪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02MA*****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小吃服务。

经营者:余聪

联系电话:1533151*****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2020102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饵丝进行食品抽检。20201125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SZCJ202011038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1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日期内(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我局于2020121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71027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成立了当事人,经营者余聪,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主要从事小吃服务。据当事人经营者余聪陈述,该批抽检不合格的饵丝是经营者余聪于20201026日从旭宏饵丝厂杨**处进购来的,因为平时都是在那里进购,没有开具发票和收据。当天一共进购饵丝5斤,进购价为2.7/斤,经核算,该店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3.5元,因这批饵丝已于20201026日全部加工销售完,无库存。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进购及销售单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不予没收。  

20213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罚告〔2021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