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45号 隆阳区琳雪小吃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032001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3-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45号
当事人:隆阳区琳雪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6N2NFE2E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小吃、冷饮及饮料服务。
经营者:张伟伟
联系电话:181875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2020年10月28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饵丝进行抽检。2020年11月27日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SZCJ20201147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日期内(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3月28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成立了隆阳区琳雪小吃店,经营者张伟伟,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主要从事小吃、冷饮及饮料服务。据当事人经营者张伟伟陈述,该批抽检不合格的饵丝是经营者张伟伟于2020年10月28日早上从下水河农贸市场购进,因为平时都是从那里进购,没有开具发票和收据。抽检当天一共进购饵丝20斤,进购价为2.5元/斤,经核算,该店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元,这批饵丝已于2020年10月28日全部加工销售完,无库存。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进购及销售单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不予没收。
2021年3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