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21号 保山市月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1-031002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3-1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21


当事人:保山市月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

经营范围:农林牧渔技术推广,农产品供应链管理,露天游乐设备出租,会议、展览,旅馆住宿,正餐、小吃服务;坚果,水果,蔬菜,花卉,园艺作物的种植及销售;内陆养殖及销售;农产品初加工活动;食品,农产品的销售;互联网零售(不含弩及危险化学品);休闲观光活动;林木育种和育苗;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

法定代表人:邱有尚

联系电话:1398751*****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114,我局通过“一部手机游云南”投诉平台接王姓消费者投诉投诉单号:202101041056473400970)称,保山市隆阳区月荷湿地公园利用微信公众号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宣传内容与现场设施布景严重不相符根据区投诉指挥中心要求我局协同相关部门查办该投诉                                                            

2021156,我局与区文旅局执法人员两次前往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的2020月荷湿地公园花海飘雪旅游节”活动的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活动现场的实物、布景(雪景)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2021保山首届网红花海旅游节+梦幻雪乡活动宣传册以及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内容完全不符。因当事人涉嫌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我局于202116日立案,并于当时对当事人用于进行广告宣传的设备道具(气球模型、泡沫喷雪机、鼓风机、稻草人、电线)共105个(台、根),采取了现场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8928日,当事人成立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与保山市隆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了位于隆阳区河图街道金竹林社区和河上村社区之间888亩土地,开始从事农林牧渔技术推广、农产品供应链管理、露天游乐设备出租、休闲观光活动、小吃服务等业务。20201221当事人“沈阳无疆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联合组织开展2021月荷湿地公园主题活动合同约定当事人提供场地,“沈阳无疆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活动宣传策划、营销等整体运营工作。合同签订后,“沈阳无疆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派了4名工作人员到活动场所提供道具布置现场景观,利用微信公众号对“2021月荷湿地公园主题活动进行广告宣传,宣传内容为2021保山首届网红花海旅游节+梦幻雪乡,月荷湿地公园斥巨资打造保山首个超大型花海飘雪·雪乡秘境30位设计师精心策划,超大型雪乡美景,40组梦幻人工飘雪场景线路设计;斥巨资打造全国首个超大型稻草王国,30位设计师精心策划,超1万平米稻草秘境,100组欢乐动漫稻草人丰收场景设计,稻草王国&飘雪秘境,花海里梦幻的雪乡秘境,漫天雪花飞舞让人沉醉等。根据我局在活动现场实地检查情况,当事人利用大量现场不存在的花海、雪乡及大型稻草制作的卡通形象图片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信息、质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派发宣传单等形式),导致消费者纷纷前往消费。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收到“沈阳无疆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获取的利润为376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构成了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配合调查取证,消除影响,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酌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20212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瓦窑罚先告20211《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67

2.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15068

上述罚没合计18835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