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1〕17号 隆阳区泰美香种子经营部在经营中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1-0310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3-1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1〕17号
名称:隆阳区泰美香种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30502600*****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种子零售。
经营者:张臣富
联系电话:1518757*****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2020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的标识种子。因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隆化县隆华种子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5MA*****)于2018年7月7日取得了“一尺长龙”(第33049815号)、“一尺青龙”(第33047241号)和“一尺圆龙”(第24947048号)的商标注册证,三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均为(国际分类:31)第31类,其在自己生产的无筋豆种子外包装上使用“一尺长龙”“一尺青龙”“一尺圆龙”字样的注册商标和标识。
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销售的无筋豆种子外包装正面左侧标有“昆玉”®一尺圆龙、“一尺青龙”、精品“一尺长龙”(无筋豆)字样。经执法人员比对,当事人销售的“昆玉”®一尺圆龙、“一尺青龙”、“一尺长龙”无筋豆种子外包装与“一尺圆龙”“一尺青龙”“一尺长龙”商标持有人生产销售的无筋豆种子外包装上有多处近似。当事人销售的无筋豆种子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标识,足以导致市场上相关商品的混淆以及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该行为属于在经营中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询问,2020年7月5日,当事人负责人张臣富通过电话与自己在内蒙古赤峰的老乡徐志华取得联系,分别购进:(1)“一尺长龙”罐装种子(外包装标注有:精品“一尺长龙”(无筋豆)字样,净含量:1000g/罐)40罐,进货价32元/罐,销售价40元/罐;(2)“一尺长龙”袋装种子(外包装标注有:“一尺长龙”无筋豆字样,净含量:500g/袋)100袋,进货价15元/袋,销售价18元/袋;(3)“一尺青龙”袋装种子(外包装标注有:“一尺青龙”无筋豆字样,净含量:5000g/袋)20袋,进货价150元/袋,销售价180元/袋;(4)“一尺圆龙”袋装种子(外包装标注有:“一尺圆龙”无筋豆字样,净含量:500g/袋)200袋,进货价15元/袋,销售价18元/袋。共计购进上述种子360袋。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共销售:(1)“一尺长龙”罐装种子(外包装标注有:精品“一尺长龙”无筋豆字样,净含量:1000g/罐)32罐;(2)“一尺长龙”袋装种子(外包装标注有:“一尺长龙”无筋豆字样,净含量:500g/袋)44袋;(3)“一尺青龙”袋装种子(外包装标注有:“一尺青龙”无筋豆字样,净含量:5000g/袋)13袋;(4)“一尺圆龙”袋装种子(外包装标注有:“一尺圆龙”无筋豆字样,净含量:500g/袋)146袋。共计销售235袋。经核算,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销售“一尺长龙”、“一尺青龙” 、“一尺圆龙”无筋豆种子的违法经营额为10600元,违法所得121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了在经营中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2021年2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瓦窑听告〔20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标有“一尺长龙”“一尺青龙”“一尺圆龙”包装的无筋豆种子共计125袋(罐);
2.并处罚款2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