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249号吴文荣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1009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0-0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249号
当事人:吴文荣
联系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
2020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门头招牌为“骏达人力 西邑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吴文荣未能提供保山市骏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邑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涉嫌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得知保山市骏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有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2020年7月1日,当事人与隆阳区西邑乡村民赵某租赁了一套位于隆阳区西邑乡****的商铺在保山市骏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在门店口悬挂了一块“保山市竣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邑分公司”的牌匾,门头招牌悬挂了“骏达人力 西邑分公司”的招牌,至7月10日正式以保山市骏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邑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分公司”主要经营劳务输出介绍,通过介绍务工人员到各个工厂的途径从中赚取利润,期间也和保山市骏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20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事实情况;
3.2020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冒用保山市骏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邑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置情况;
6.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1份,证明保山市骏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申请注册过西邑分公司及吴文荣和赵鹏非未在该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0年8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西罚告〔202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取证。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