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247号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0-1009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10-0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247


当事人: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93579X0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法定代表人:贾豫进                              

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在用的3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20130200、11050197、201508794)均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现场我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检查过程由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人贾豫进全程陪同。

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今年4月份开始复工复产后由于公司人员变动,工作人员在交接过程中没有交接清楚导致在用的起重机械(出厂编号:20130200、11050197、201508794)超期不报检,截止2020年6月29日查获当日,当事人在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上述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6月29日,我执法人员对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下达的(股)监特令[2020]第2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情况。

3.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隆市监特〔2020〕6-29号)和设施清单(文书编号:2020-06-29号),证明已对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在用起重机械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性措施情况。

4.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5.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下达的隆市监特[2020]第7号询问通知书,证明已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和提供材料情况。

6.2020年6月30日,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豫进接受询问调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5页;证明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使用的起重机械为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7.2020年6月30日,贾豫进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8.2020年6月30日,贾豫进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贾豫进本人的相关信息。

9.2020年6月30日,贾豫进向我执法人员提供的3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20130200、11050197、201508794)最新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的3台起重机械检验报告的已超检验有效期。

10.2020年7月6日,保山市金桥电器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出从轻处罚的相关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的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纠正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2020年8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罚告〔2020〕6”《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