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50号 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发布对规划中和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广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5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50号
当事人: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汪宗彦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经纪业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兼散化食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钟表、眼镜、化妆品、卫生用品、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照相器材、家用电器、计算机及辅助助设备、通迅设备、五金、家具、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鞋、包修理;洗衣及熨烫服务;健身服务;车辆停放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委托代理人:何**,女,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现任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配套报建部经理,联系电话:139***。
2019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户外广告及其和微信公众号信息中的内容有涉嫌违反广告法行为。2019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销售中心检查,发现在其户处广告、微信公众号信息和销售中心的宣传折页的内容均有对规划中和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行为。因当事人涉嫌发布对规划中和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广告,我局于当日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2019年4月,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与区政府签订**小学**校区入驻协议(非正式协议),在尚未取得正式协议和校区建设前,擅自以**小学学区房作为广告宣传,并未注明规划或建设中,误导消费者。
因当事人的广告费涉及设计、制作、发布等多项开支,因于广告公司的结算为整体业务结算,故此违法广告的单项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 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无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2019年11月25日我局对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网监罚告〔201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隆市监网监听告〔2019〕1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于2019年11月29日提出关于减免处罚的申请,并提交了该公司与隆阳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保山市实验小学青华海校区学校办学协议书》(正式)。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协助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消除违法广告的影响,并且已经签订了正式办学协议和工程启动,未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可以采纳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依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五洲国际广场)。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