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21号 隆阳区赵雪香超市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及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2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21号
当事人:隆阳区赵雪香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经营者:赵雪香
联系电话:159****** 邮政编码:678000
2020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对当事人位于隆阳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等信息,上述口罩及摊位上未见价格标识。因你公司涉嫌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及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到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昌所办理《营业执照》,在隆阳区*******从事日用品、百货、食品、办公用品、卷烟销售经营活动。
2019年12月15日当事人在****购进“豫安”牌口罩,店名不知到,姓名不知道,无票据,口罩购进数10袋,每袋10个,共计购进 100个口罩,购进价格150元,每个口罩1.5元,已卖80个口罩,共计销售金额160元,卖价2元一个口罩,2020年01月31日退回消费者80个口罩,自己用20个口罩;2020年01月31日在******的“*****公司”购进无中文标签共计购进1000个口罩,每个口罩1.6元,购进价格1600元,无票据,未销售,自己用100个口罩,两种口罩合计1100个,两种口罩货值合计1750元。
截止被我局现场查获时,“豫安”口罩数量8袋,每袋10个,无中文标签的口罩 19包,每包50个;两种口罩外包装上未标注销售口罩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等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前正是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2020年2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先告〔202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没有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存在安全隐患,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在我执法人员监督下由当事人对其所销售的口罩予以销毁的改正措施,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30元;
2.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55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