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18号 保山市福瑞达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1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18号
当事人:保山市福瑞达泡沫塑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保山市福瑞达泡沫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明勇
联系电话:181*******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福建省长乐市******,现住保山市隆阳区*******。
2019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保山市隆阳区*******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锅炉(出厂编号:20120505)、三台压力容器(出厂编号:R13-64、R13-72、R13-30),最新检验报告有效期均为至2019年6月止。截止我局查获当日,当事人未对上述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仍在使用当中。
2020年2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特先告〔20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