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16号 隆阳区杨绍军调味品经营部对新投产的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就生产销售的行为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1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16号
当事人:隆阳区杨绍军调味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经营者:杨绍军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
联系电话:187******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19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有两道大门,东大门里面有70平方米,内有3名工人正在进行醋灌装,内有太阳能水塔一个,塑料大缸2个,塑料罐3个,有标有河南天恒化工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的食用醋酸(冰乙酸)的空桶 2个,有标有“光德调味”、“产品标准号:BS10337-2012”、“小作坊登记证:LY[小作坊]40003”、生产日期见瓶盖、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等字样的配制食醋2202件(460克×20瓶),另有未包装成件的配制食醋198瓶。经检查,你的东大门另有标有“食用酸醋”、“河南瑞盟化工有限公司”等字样的食用酸醋37桶,有白色塑料瓶45板(288个/板)。你经营场所的西大门内有30平方米的房间一格,内有一个水泥池,分为四个小池,池内装有黑色液体,据你说黑色液体是酱油,该房间内另有云南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生产的白象牌加碘食盐9袋(50千克/袋),有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苯甲酸钠2袋(25千克/袋),有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千禾高解酱油三桶(24千克/桶)保定味佳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9桶(28千克/桶)。当事人在进行生产食用配制食醋前,未送到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因当事人涉嫌对新投产的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就生产销售,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11月23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并于2018年4月3日取得《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2019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生产了标有“光德调味”、“产品标准号:BS10337-2012”、“小作坊登记证:LY[小作坊]40003”、生产日期见瓶盖、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等字样的配制食醋2202件(460克×20瓶),另有未包装的配制食醋198件(460克×20瓶),共2400件配制食醋。当事人进行生产食用配制前,未送到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2019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生产的配制食醋送保山质检中心检测,2019年12月3日保山质检中心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NO:WJS201911125),检验结论为所检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2020年2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先告[202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的规定,构成了对新投产的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就生产销售的行为。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