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15号 保山市隆阳区鑫磊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1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15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鑫磊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经营者:沈学明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联系电话:139********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19年11月22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受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从保山市隆阳区鑫磊建材有限公司抽取一个批次的混泥土实心砖送到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学明签字的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019年12月10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了一份保山市隆阳区鑫磊建材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检验检测报告》(NO:BJJ201911024)的检验结论的内容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密度等级不符合GB/T 21144-2007《混泥土实心砖》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12日左右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去领取《检验检测报告》(NO:BJJ201911024),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9月1日在保山市隆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当事人被抽样检验的那个批次的混泥土实心砖一共生产了3万块砖,已全部销售,因为没有做销售记录,无法召回。混泥土实心砖成本价0.3元一块,销售价是0.32元一块,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96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
2020年2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罚先告[202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97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罚没合计:10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