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8号 隆阳区归心园饭店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0-0620009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08


当事人:隆阳区归心园饭店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洪树  

联系电话:13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2019年10月31日10时41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经出示执法检查证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者:蒋洪树,经营范围:正餐服务,个人自有房屋租赁服务,百货零售。现场检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相关许可。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8年8月13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隆阳区归心园饭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正餐服务,个人自有房屋租赁服务,百货零售。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当事人未办理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据当事人陈述因在农村,客源稀少,生意惨淡,且由于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台账,故实际获取的经营利润无法追溯。                        

20201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先告〔2020〕3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向我局提出违法时间较短,并极配合调查,且属首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未发现造成相应的危害后果,结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可以对你店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椰泰生棺果肉椰汁3瓶(420ml/瓶);洱宝话梅5袋(80g/袋);脉动2瓶(600ml/瓶);嘉士伯啤酒3瓶(330ml/瓶);哈尔滨啤酒5瓶(330ml/瓶);百威啤酒4瓶(275ml/瓶);乐堡啤酒2瓶(330ml/瓶);康师傅麻辣牛肉面2桶(113g/桶);香菇豆干1袋(75g/袋);渝里香香辣凤爪2袋(238g/袋);              

2、处人民币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支行西路分行银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