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6号 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6号
当事人: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美芹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联系电话:159******* 其他联系方式: 无
2019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的保山新网商贸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购买了3袋东海明珠寒地东北大米,该大米正面标有“东海明珠寒地东北大米”、“净含量:10kg”、“中粮集团荣誉出品”、“生产日期:2018年9月13日”等字样;背面标有“食品名称:大米”、“配料:大米”、“产品标准代号:GB1354-2009”、“质量等级:二级(粳米)”、“保质期:12个月”、“经销者: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等字样。2019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有两盒碧螺春(绿茶),在茶叶盒侧面有一个标签,上面标有“品名:碧螺春(绿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53****11564”、“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17年9月2日”、“保质期:24个月”、“制造商:云南龙马江茶业有限公司”等字样。以上食品均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陈述《食品经营许可证》快到期正在办理变更。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11月23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食品经营许可证》快到期正在办理变更,于2019年9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材料。当事人从今年7月份开始进行重新装修和布置,加之人员变动频繁,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了“东海明珠寒地”东北大米和碧螺春(绿茶)出现超过保质期的情况。当事人一共购进“东海明珠寒地”东北大米10袋,已全部销售,其中7袋是在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销售的,均是在有效期内销售的;另外3袋是在2019年9月26日销售给了投诉人,该大米生产日期是2018年9月13日,保质期是12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该大米的成本价是每袋58元,销售价是每袋65元。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195元,违法所得为21元(当事人已经把货款退给了投诉人)。当事人购进碧螺春(绿茶)4盒,成本价是每盒120元,销售价是每盒150元,当事人销售了2盒,这2盒分别是在2018年7月31日和2019年5月19日销售的,均是在有效期内销售的,另外2盒一直放在货架上。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240元,过期茶叶没有销售过,故没有违法所得。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435元。
2020年1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板听告[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申请,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把货款退给了投诉人,并支付给了投诉人3倍货值的赔偿金,案发后积极配合我执法人员查处,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东海明珠寒地”东北大米3袋(净含量:10kg)和碧螺春2盒(绿茶、净含量:400g);2、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1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