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0〕1号 孔德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0-062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0〕1号
当事人:孔德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
联系电话:157****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2019年10月31日9时20分,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检查证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隆阳区*****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坐西朝东的房屋一间,房屋外空地上有用于加工各类食品的设施,相关设施中盛有加工食品的废弃原料,空地上停放有一辆移动售卖食品的电三轮车,车辆上有用于放置食品的货架,货架上标注有“绝味鸭脖”字样,在房屋内和房屋外的走道上摆放有用于加工食品的调料及原料“土鸡精”、“武汉卤鸭粉”、“5'-呈味核苷酸二钠”、“黑鸭香膏”等原材料,走道上有三台用于存放食品的冰柜,冰柜内存放有各种未加工的和已加工的鸭脚、鸭脖、鸡脚等食品。检查中,当事人和儿子以及一名女性加工人员在现场,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经营手续。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孔德周于2019年8月初在隆阳区*****与居民乔树口头达成协议租赁了乔*的居住房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每月租金700元,并按月缴纳租金。当事人在其租赁的经营场所主要从事鸭头、鸭脖、鸭脚、鸭肠、鸡脚、洋芋、藕片的卤制销售,当事人陈述生产加工的食品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调料全部从隆阳区***购进,生产加工的卤制品均在夜晚22点后使用电动车在隆阳区各街道不固定进行销售,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未办理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截止2019年10月31日,本局查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陈述在经营中共获取销售金额约8000余元,除去相关的成本费用,获取经营利润约3000余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故实际经营额及经营利润无法估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罚款减免申请书》一份,当事人提出因其本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以造成自己违反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属贫困山区,生活和经济上都比较困难,所以外出经营小本生意补贴家用,现希望执法部门能对其违法行为给予酌情处理。同时,当事人表达了其本人希望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意愿,现已另选了经营地址正在装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局案件审理会集体审议,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并不予没收当事人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设施和原材料。
2020年1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听告〔2020〕1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0172863905076685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北城五洲国际广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