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17〕31号
- 索引号
- 01525702-8-09_A/2017-0531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5-3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17〕31号
当事人:张九龙
营业场所:保山市隆阳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现 住:保山市隆阳区XXXXXXXX
2017年4月21日,我执法人员对辖区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设立的姿束生活馆美容院从事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因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美容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张九龙于2017年3月1日和房东签订合同租下位于保山市隆阳区*****号的铺面设立姿束生活馆美容院从事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2017年4月15日,张九龙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聘请工作人员正式开张营业。根据其被查获的《收款收据》计算表明,截至2017年4月21日,当事人营业期间共获利99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设立于保山市隆阳区****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确实存在无照擅自从事美容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事实;
2.我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当事人无照擅自从事美容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款,证明了当事人确实存在涉嫌无照擅自从事美容服务经营活动行为及因此产生了收益的事实;
3.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九龙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具体操作过程、获利情况及当事人确实存在涉嫌无照擅自从事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行为的事实;
4.当事人张九龙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信息;
5.当事人张九龙提供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无照擅自从事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获利情况;
6.当事人张九龙提供的《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地址;
7.当事人张九龙提供的《姿束生活馆消费知情书》复印件1份3页及《新店开业赠送券》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确实存在无照擅自从事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行为的事实;
8.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设立于保山市隆阳区****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确实存在无照擅自从事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2017年5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听告〔2017〕4-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作出任何陈述申辩。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96元;
2.并处罚款2000元。
罚没合计2996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北城五洲支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XXXXXX,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