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17〕11号
- 索引号
- 01525702-8-09_A/20170505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5-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17〕11号
当事人:段礼明
住址:XXXXXXXXXXXXXXXX
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21岁
联系电话:XXXXXXXXXX
2016年11月29日,我执法人员接到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曼海边境检查站的案件移交。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曼海边境检查站查获当事人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XXXXXX的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货车上载有7500升柴油,当事人无法说明车上柴油的合法来源,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到缅甸弄门购进了7500升柴油,购进价格为4.5元一升,货值金额为3.375万元人民币,准备运往保山市隆阳区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该批柴油来源合法的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6年11月29日,我执法人员收到保山边防支队曼海检查站出具的《保山边防支队案件移交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保山边防支队曼海检查站移送的对查获当场在场人员的《当场盘问、检查笔录》4份,证明公安机关在查获当场对涉案人员初步询问的情况。
3.2016年11月30日,段礼明到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城所接受第一次询问调查时,我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6页;证明案件案情的有关情况。
4.2016年12月8日,段礼明到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城所接受第二次询问调查时,我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段礼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的相关情况。
5.段礼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6.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WJH201612003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批柴油质量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禁止为他人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出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的规定。
2017年4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听告〔201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由查获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银行(户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XXXXXXX,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五洲国际广场一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