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85 号保山骏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1125-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1-2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85号
当事人:保山骏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
经营范围: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检验检测服务。
法定代表人:贾建宽
委托代理人:龙翔,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职务:保山骏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站长。
2025年8月22日,接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5]6号),案件信息主要为2025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在保山骏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基本条件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2.现场检查10份安检报告,与检验过程视频资料和过程照片不符。检查组当日向保山骏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了《2025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事实确认单》,《事实确认单》上保山骏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站长签字认可。因当事人涉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本局于2025年9月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保山骏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经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2022年12月6日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CMA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号为2225********。当事人经核准注册登记后开始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业务。
2025年7月16日,2025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对当事人开展2025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检查组按照2025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内容,通过抽查检验报告、人工检验记录、人工检验视频、现场查看、询问方式,从基本情况、变更、能力、证书标志和公章、分包、人员、样品、报告和原始记录、其他等九项内容对当事人逐项开展检查。监督检查组在检查时发现:1.机构所使用的外检地沟缺少通风换气装置,机构所使用驻车路试坡道缺少安全防护措施;2.现场检查10份安检报告,发现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云M28520,重型自卸货车云LA8761,轻型栏板货车云NAC210,轻型仓栅式货车云M48622,机动车安全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未发现填有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记录,经核查检验过程视频资料和过程照片,上述车辆均进行了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发现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云M28520,重型自卸货车云LA8761,机动车安全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记录有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检测原始记录,但核查检测过程视频资料和过程照片无法核实数据的情况。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对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结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2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5〕6号)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9月4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营业状况及对当事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
3.2025年7月16日,《2025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事实确认单》1份(共2页),2005年1月25日保山骏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云NAC210的轻型栏板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份共8页、2005年1月25日云LA8761重型自卸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份共8页、2025年1月24日云M38303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份共7页、2025年1月22日云M48622轻型仓栅式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份共8页、2025年1月24日云M2852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份共9页,证明监督检查内容事项和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事实;
4.2025年7月16日,《2025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告知书》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场签到表首次会议及末次会议各1份共2页,《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共2页,《2025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检查附表(安全生产)》1份共1页,《2025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公正、保密及廉洁自律承诺书》1份共1页,《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1份共1页,《2025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意见反馈表》1份共1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1份共1页,证明开展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检查内容;
5.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的站长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6.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
7.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构成了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费用减免申请》一份,提出今年双随机检查后,针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组织检验检测人员加强培训学习,积极整改,纠正错误。目前涉及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希望本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同时因市场放开,导致检测站大量增加,行业内卷严重,公司收入大幅降低,人工成本增加,现公司处于微亏状态,保工资运转,勉强能维持公司开支。在案件调查期间,虽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从当事人2025年1-6月的检测数据看,所检车辆重型货车、半挂型重型货车等较多,检测结果不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基本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6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