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45号 隆阳区兴鸿运五金店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929-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9-2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45号
当事人:隆阳区兴鸿运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502********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
经营范围:五金、建材零售
负责人:彭绍兴
2025年7月21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蒲缥“鸿运五金建材”购买了10元的玻璃胶,使用后发现商品已过期。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两种待售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1.快干型酸性硅酮玻璃胶17瓶,300ml,生产日期2024年5月9日,保质期9个月;2.高级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6瓶,300ml,生产日期2024年7月3日,保质期9个月。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本局于202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以下两种产品已超失效,具体为:1.快干型酸性硅酮玻璃胶17瓶,300ml,生产日期2024年5月9日,保质期9个月;2.高级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6瓶,300ml,生产日期2024年7月3日,保质期9个月。按当事人经营者陈述的销售价10元/瓶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30元。因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明码标价且未建立购销台账,不能提供有效的购销单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1日12315投诉举报单一份共一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共四页八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快干型酸性硅酮玻璃胶的违法事实;
3.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快干型酸性硅酮玻璃胶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9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命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情节,亦无从重情节,故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失效产品:快干型酸性硅酮玻璃胶17瓶(300ml)、高级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6瓶(300ml);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3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