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29 号 保山市隆阳区妇幼保健院不执行政府定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917-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9-1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29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
住所: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和诊疗服务,开展妇女儿童疾病预防、筛查诊治,承担全区妇幼健康服业务指导。
法定代表人:朱 斌
委托代理人:郑丽净,女,汉族,职务:医保办副主任,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
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根据前期相关检查内容,经现场抽查病历、相关费用清单,随机询问检查等方式,发现当事人在收费中存在串换项目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费次数与记录不符、减免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等收费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本局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当事人在收费中以串换项目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费次数与记录不符、减免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共计103635.47元。扣除已按生育减免政策执行,不需要退费的金额11109.00元,当事人在医保专项检查时退回金额32092.71元,我局责令退款后向患者本人和隆阳区医疗保障局退款33540.43元。截止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共退款65633.14元,剩余26893.33元无法退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相片打印件4张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事实以及当事人开展医疗服务经营行为过程中存在串换项目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费次数与记录不符、减免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等价格违法的事实;
2.2025年5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外科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重复收费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新生儿科护士长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串换项目收费、重复收费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收费室工作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不落实减免优惠政策违法行为的事实;
5.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麻醉科护士长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串换项目收费违法行为的事实;
6.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串换项目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费次数与记录不符、减免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7.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1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8.当事人的法人朱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法人委托书1份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事实;
10.现场提取的院前急救费用统计表、门诊费用发票结算清单、在院费用汇总单、复苏记录单1份78页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自查问题汇总及分项明细表1份371页,证明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隆阳区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市级专项检查隆阳区妇幼保健院反馈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的处理通知》复印件及银行缴款凭证1份23页,证明当事人部分违规资金退回医保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和《关于2024年市级专项查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的整改报告》1份13页;证明当事人开展自查自纠并整改的事实;
13.当事人提供的违规收费退款情况说明及相关退款公告、公示、退款电话记录和凭据1份43页,证明当事人进行退款事实;
1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9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我局检查后,立即改正违规收费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清退的违法所得26893.33元;
2.并处违法所得(103635.47元)0.5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1817.73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78711.0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