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26号 何开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818-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8-18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26号
当事人:何开全,性别:男,民族: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古城街道********,实际居住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榴莲等水果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上未发现检定合格标识,只有标签标识“千人平QRP-788,名称:AC-30kg电子计价秤,最大称重30kg,最小称重200g,执行标准:GB/T7722-2005,出厂编号7726,制造日期2023.9”等信息。电子计价秤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昆明现金购进25箱榴莲,于2025年5月15日驾驶一辆车牌为“云D488HK”轻型货车到保山进行销售,销售价格23至28元不等。截止2025年5月20日我局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计销售20多件。销售期间,当事人使用一台“千人平QRP-788”的电子计价秤作为销售榴莲等水果的贸易结算工具,该电子计价秤上未有检定合格标识,当事人未能提供购买凭证、检定证书。截止我局检查时,该台电子计价秤仍由当事人在正常使用,且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拍摄现场照片2张1页,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情况以及该电子计价秤使用情况;
2.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何开全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3页,经营者何开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情况及当事人身份信息;
3.当事人表示自己非保山人,签字确认《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我局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事实;
4.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8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