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11号 云南保山地建投资有限公司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805-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8-0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11号
当事人:云南保山地建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业务范围:房地产、土地、公路、市政基础设施、旅游项目的投资与开发;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不含金属类广告牌)、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后勤管理,酒店管理,正餐,洗浴,会议及展览,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文化艺术咨询,策划创意,摄影,公司礼仪,包装装潢设计,美术图案设计的服务;室内娱乐活动;百货,首饰,日用品,食品,卷烟,雪茄烟的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赵星
2025年4月11日,我局收到群众李某信访举报反映“云南保山地建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等问题。2025年4月22,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位于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青阳郡2期A02-05号房地产销售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云南保山地建投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11分钟,乐享丰盛便捷生活”微信文案广告内容中包含有“5分钟即见学校,读书更轻松”“3分钟即见医院,健康守护”的文字内容。
因当事人涉嫌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本局于2025年4月1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注册了“云南保山地建投资”微信公众号,运营模式是委托给第三方公司运行维护。2021年11月23日,当事人通过“云南保山地建投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11分钟,乐享丰盛便捷生活”微信文案广告,内容中包含有“5分钟即见学校,读书更轻松”“3分钟即见医院,健康守护”的文字内容。截止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该条微信广告依然在“云南保山地建投资”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展示。
当事人与云南赤上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山地建青阳郡项目广告推广合同》,约定云南赤上广告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整合推广服务,服务项目包含有:运营官方微信、微信官微推送内容制作,按200000.00元/季度(800000.00元/年)的标准包干结算广告服务费。但“云南保山地建投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11分钟,乐享丰盛便捷生活”微信推送内容的广告费用无法单独核算。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隆阳区永盛街道********的房地产销售部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现场陪同情况;
2.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隆阳区永盛街道********的房地产销售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十六张共十一页、,提取的“云南保山地建投资”微信公众号2021年11月23日发布的“11分钟,乐享丰盛便捷生活”内容手机截屏图片打印件六张共六页,证明当事人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现场陪同情况;
3.2024年5月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萧然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星和委托代理人张萧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星和委托代理人张萧然的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5月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萧然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5.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萧然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尚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