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7号 朱安鹏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722-00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7-22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7号
朱安鹏,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乡********。
2025年5月13日,我局接到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隆阳区局烟移〔2025〕第287号”《案件移送函》一份及相关案件材料共计51页。根据《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显示,2025年3月11日9时15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共计七个品规11条卷烟。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现场核实及检查。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本局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2月16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当事人在隆阳区惠升购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烟草制品共计七个品规11条卷烟,上述卷烟按“隆发改价认〔2025〕257号”《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计算,经营总额为2475元。因当事人经营的以上卷烟未纳入超市商品台账,实际销售卷烟的数量和金额不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5月13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移送我局的“隆阳区局烟移〔2025〕第287号”《案件移送函》一份及相关案件材料共计51页。证明该案件的来源,以及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相关情况的初步认定和证据材料;
2.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2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现场经营情况;
3.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朱安鹏依法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相关经过和事实;
4.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朱安鹏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以及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朱安鹏的相关身份信息及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较短,经营额较少,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经营总额2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18.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