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1号 保山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入学承诺的广告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0630-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6-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1


当事人:保山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可


2025423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检查,在微信朋友圈中流转一图片广告,其内容中包含有“学位告急 430日前买九悦公馆二期  铁定上公立名校(保山市实验小学吾悦校区 25年学位有限招生在即)”语句,我局当日到当事人营销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对该广告信息进行核查,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226日注册成立,主要涉及的房地产项目有吾悦广场、九悦公馆一期、两期。2025422日下午7点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通过部分销售人员的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广告,其内容为“学位告急 430日前买九悦公馆二期  铁定上公立名校(保山市实验小学吾悦校区 25年学位有限招生在即)”,2025423日早上10点在接到隆阳区教体局通知后删除了该广告,因广告删除较为及时,未对其房产销售造成影响,经核查其销售记录,未发现有增多现象。该广告均由公司内部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无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四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朋友圈发布广告图片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4.《授权委托书》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5.刘飔飔《询问笔录》(第1次)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调查情况;

6.当事人提交的公司4月份房产销售记录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前后对销售影响情况;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6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00,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之规定,属于违法发布含有入学承诺的房地产广告行为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删除违法广告,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管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