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0号 昆明明菱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606-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6-06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00号
当事人:昆明明菱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梯、电梯及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的销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李曰红
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保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内容,经出示执法证后对隆阳区永盛街道翰樘城开元郡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并核实工单反映的问题,隆阳区永盛街道翰樘城开元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电梯使用单位)为保山市佳和物业有限公司,该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员工现场提供了对翰樘城开元郡小区22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22本,维保记录内容从2025年1月开始,每本均有7次记录,其中,1月至3月共6次记录维保负责人签字一栏均只有李能仓1人签字,4月份上半月的1次维保记录维保负责人签字一栏有李能仓、聂斌杰2人签字。3月至4月的3次维保记录客户确认签字一栏空白。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本局于2025年4月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8月7日登记成立,2024年1月25日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TS3353095-2028,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有效期至2028年1月24日。2024年12月19日,当事人与保山市佳和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负责隆阳区永盛街道翰樘城开元郡、文景郡、逸府的65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日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负责维保的隆阳区永盛街道翰樘城开元郡22部电梯的部分维护保养维保记录只有一名维保人员签字、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栏为空白,无人员签字。具体情况是:开元郡小区22部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5年1月至2024年3月的6次《电梯保养维修记录》中维保负责人签字一栏均只有维保人员李能仓1人签字;维保时间为2025年3月至2024年4月上旬的3次《电梯保养维修记录》客户确认签字一栏为空白,无人员签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位于隆阳区永盛街道翰樘城开元郡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现场陪同情况;
2.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位于隆阳区永盛街道翰樘城开元郡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十二张共六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现场陪同情况;
3.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洪亮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曰红和委托代理人王洪亮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曰红和委托代理人王洪亮的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洪亮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5.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洪亮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5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尚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危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