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77号 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0423-00009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4-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77


当事人: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负责人:高丽佳


202534日,我局与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以下情况:1.有包含“面试0元学”字样的地贴广告;2.利用学员信息制作的“过关光荣榜”墙面广告,当日配合市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及后续询问调查。

2025311日,接到市局移交案件线索及部分调查材料,要求我局及时查处。因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1027日核准登记成立,20245月初从原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搬迁至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我局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0245月当事人委托保山隆丽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了4块地贴广告,粘贴于公司经营场所的通道地面,具体内容为:“1.“华图教育 保山分校 面试0元学 塔尖师资”;2.“华图教育 保山分校 面试0元学 反模板教学”;3.“华图教育 保山分校 面试0元学 黄金班容”;4.“华图教育 保山分校 面试0元学 1:1职位保护”。经向当事人询问调查得知,广告中宣传的“面试0元学”并非是无条件的0元学,要获得“面试0元学”的考生,须满足相应条件:第一种情况是参加省级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必须获得报考岗位笔试状元(与招录人数对等的笔试名次);第二种情况是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笔试成绩必须超过最低进入面试分数线5分及以上。

2025117日当事人又委托保山隆丽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了“华图教育 保山分校 华图过关光荣榜”,粘贴于公司正对电梯口的墙面上,内容主要是以2023年至2024年经公司培训后被招聘单位录用的约250名学员信息,该“过关光荣榜”为图表形式,具体内容为:“华图教育 保山分校 保山华图 过关光荣榜 第一栏为“学员姓名中加一个*号”,第二栏为“考试年份”,第三栏为“考试类型”,第四栏为“录用单位中加一个*号”。

当事人的广告设计均由当事人自行完成,委托保山隆丽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发布,公司财务支出记录显示地贴广告制作费用为41.25元;“过关光荣榜”制作、粘贴费用为637.98元,以上支出均未开具有效发票或票据凭证。经核算,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679.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3.《现场照片》一份九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广告发布情况

4.高丽佳《询问笔录》(第1次)一份五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情况调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公司负责人身份情况;

6.当事人提交的公司财务支出记录截图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支出;

7.高丽佳《询问笔录》(第2次)一份二页,证明地贴广告费支出情况和违法广告拆除整改情况;

8.当事人提交的整改前、后照片对比图一份二页,证明整改落实情况;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4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77,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面试0元学”地贴广告未明示提供该培训服务必须达到的前提条件,其内容引人误解,造成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的过关光荣榜广告使用受益者的名义为自己作推荐、证明,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属于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清除虚假广告、拆除违法广告,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管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037.6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