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39号 保山市隆阳区仁鑫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医疗广告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50226-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2-26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保隆处罚〔202539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仁鑫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

经营范围:诊所服务;中医诊所服务。许可项目:医疗服务。

法定代表人:朱贵春

委托代理人:聂正杨,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作单位:保山市隆阳区仁鑫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职务:主管,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2024102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我执法人员根据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51530502002024102438233505号《举报单》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保山市隆阳区仁鑫医疗1”中宣传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现场由当事人管理人员聂正杨使用本人手机打开微信公众号,并点击了相关内容,其中,举报内容中914日发布的“李氏痔疮无痛根治术”,一张仁鑫诊所照片的下方印有诊所简介,相关宣传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因当事人涉嫌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医疗广告,我局于202410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425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MADJ8KAC853050217D2192。根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聂正杨提供的相关材料及陈述,当事人于2024620日向腾讯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壹伴”缴纳了300元微信公众号注册创建费,申请注册了“保山市隆阳区仁鑫医疗1”微信公众号。20247月,当事人设计制作了相关医疗宣传广告内容在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核准的情况下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截止202410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保山市隆阳区仁鑫医疗1”中相关医疗宣传广告实施检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保山市隆阳区仁鑫医疗1”发布了内容为“李氏痔疮无痛根治术特色疗法:痔疮三合一,截流断根疗法,截根疗法,无痛根除痔疮,经过多年的临床总结与实践,效果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有效率100%,治愈率为90-95%”,以及“本院设有中医疼痛,西医内科,包括特色医疗项目:李氏痔疮无痛痔疮根治术,内痣、外痣、混合痣,均不开刀、不手术、不用药,一次性根治。C-iprf无痛治疗腰间盘突出、脊柱侧弯、骨刺、坐骨神经痛、关节炎、筋膜炎、肩周炎韧带损伤等各种疼痛!”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医疗宣传广告内容。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保山市隆阳区仁鑫医疗1”发布的相关医疗宣传广告均为自己设计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024日,我局兰城所接到的云南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530502002024102438233505《举报单》一份及相关举报材料截图共6页,证明该案件的来源,以及当事人发布的相关医疗广告宣传内容;

2.202410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五张共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现场核实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保山市隆阳区仁鑫医疗1”发布的相关医疗广告宣传内容的事实;

3.202412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聂正杨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相关材料一份共4页,证明聂正杨受当事人的委托有权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事宜的证明依据;

4.202412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聂正杨提供的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资质;

5.20241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聂正杨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于20247月至20241025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保山市隆阳区仁鑫医疗1”发布的医疗广告宣传内容相关情况和违法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2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保隆罚告〔202537《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一份,希望我局对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进行了整改,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