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34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50221-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2-2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34号
当事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张龙仙
委托代理人:田彪,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马街镇********,职务:现任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售后科科长。
2024年7月30日,我局接到《保山市政务信息平台工单》陈女士和杨女士反映隆阳区国宾府的电梯经常发生故障,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的中梁碧桂园国宾府小区(以下简称国宾府小区)的电梯进行电梯维保情况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28栋1号(产品编号0J45046)电梯门坎处地板缺损,轿厢内救援电话为被安装公司的,未更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9月,机房及底坑内有垃圾;28栋2号(产品编号0J45047)的电梯机房窗户未上锁、从窗户可打开机房门,机房内气扇损坏且有拆下的铁皮,轿厢顶有闲置不用的密封胶两卷。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本局于2024年8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于2005年4月4日成立,2021年4月1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3162-2025)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的中梁碧桂园国宾府小区(以下简称国宾府小区)在用的28栋1号产品编号为0J4504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号梯11滇K04476(22)和产品编号0J4504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号梯11滇K04479(22)的2台电梯,使用单位为保山碧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020年7月17日当事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保山碧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约书》(合约书编号:632007082-1),约定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根据合约书第八条“产品质量保证”第3项“由卖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的约定,《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合格日期2022年8月23日,故质保期为2022年8月23日始至2024年8月22日止),当事人按照合同要求对国宾府小区在用的28栋至40栋共28台电梯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 国宾府小区28栋的该2台电梯均在维保期内,存在机房内有垃圾、底坑有垃圾、机房窗户未上锁、从窗户可打开机房门、机房内气扇损坏、机房内有拆下的铁皮、轿厢顶有闲置不用的密封胶两卷等长时间不检查、不清洁的“以修代保”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0日,我局收到《保山市政务信息平台工单》二份共4页,证明国宾府小区电梯故障投诉的事实情况;
2.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的中梁碧桂园·国宾府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7页,《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共1页,证明该台涉事电梯现场维保的事实情况;
3.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彪向我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胡自浩到我局处理国宾府小区电梯维保情况的事实情况;
4.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彪向我局提交的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3162-2025)复印件一份共1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共2页,《昆明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复印件一份共1页,《合约书》复印件一份共12页,《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共28页,证明当事人的电梯维保资质,聘用作业人员资质,并在国宾府小区维保电梯的事实情况;
5.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彪向我局提交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涉事电梯办理了使用登记在在用的事实情况;
6.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彪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维保的电梯存在机房内有垃圾、底坑有垃圾、机房窗户未上锁、从窗户可打开机房门、机房内气扇损坏、机房内有拆下的铁皮、轿厢顶有闲置不用的密封胶两卷等长时间不检查、不清洁的“以修代保”的不按安全技术规范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2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中梁碧桂园国宾府”电梯情况说明报告》和《款减轻申请书》各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