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57 号 保山市瑞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41217-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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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2-1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57


当事人:保山瑞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6H43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检验检测服务。

法定代表人:王兵


20241016日,我局接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4]03号),案件信息主要为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在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组当日向当事人开具了《2024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事实确认单》,《事实确认单》中序号:四、能力问题(4):1.机构安检1线反力式滚筒加载试验台非举升状态副滚筒母线离车间水平高度为18mm,举升状态下,该高度为69mm2.现场抽查4辆车的污染物排放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车牌号码为云M3976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污染物排放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变化混乱,与实际检测流程中应当具备的发动机转速不一致(检查组现场对该车进行视频检查,发现该组发动机转速数据来源为振动转速传感器),存在物理上不可能存在的转速记录。如:8475r/min8647r/min3.使用未进行有效确认的设备,如环境参数测试仪,湿度校准结果40%时,示值误差为5.7%。现场发现使用超过溯源有效期的零气发生器对设备进行校准。《事实确认单》由当事人法人签字认可。当事人涉嫌基本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本局于2024102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111日经核准登记成立,2022111日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2325051111032024814日,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对当事人开展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检查组按照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内容,通过抽查检验报告、人工检验记录、人工检验视频、现场查看、询问方式,从基本情况、变更、能力、证书标志和公章、分包、人员、样品、报告和原始记录、其他等九项内容对当事人逐项开展检查时发现,1.车牌号码为云M3976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污染物排放过程数据发动机转速变化混乱,与实际检测流程中应当具备的发动机转速不一致;2.现场发现使用超过溯源有效期的零气发生器对设备进行校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对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结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403号),证明案件来源;

2.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8页,证明当事人营业状况及对当事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    

3.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事实确认单》1份共1页,保山瑞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云M3976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污染物排放过程数据1份、《保山瑞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适用于三轴及以上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1份、《保山瑞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1份、零气发生器照片1份、《校准结果检测报告》1份,证明监督检查内容事项和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事实;

4.2024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告知书》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场签到表首次会议及末次会议各1份共2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检查附表(安全生产)》1份共1页,证明开展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检查内容;

5.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

7.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1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保隆罚告〔2024149《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