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56 号 保山市瑞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41217-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2-1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56


当事人:保山市瑞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营范围:汽车检测、摩托车检测的服务。

法定代表人:张堃皓


20241016日,我局接到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4]03号),案件信息主要为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在保山市瑞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组当日向当事人开具了《2024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事实确认单》,《事实确认单》中序号:四、能力问题(4):现场发现安全检测1线、2线侧滑试验台均处于锁定状态,检查组对近期检测报告中进行核查,发现参检的不同类型车辆,侧滑值均在0.5m/km-1.6m/km之间,符合锁定状态下的测量值范围一般情形。能力问题(5):检查组现场对其正在实施检测的云MAY226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检查,发现人工检验部分相关检验项目尚未完成,相关人员已经完整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环保检验外观查验单。检查组现场质问,回答“先填好、过后再检”,同时检查组调取过往检测车辆视频,仍然发现,有漏检及错检项,如:轮胎花纹深度、栏板高度。该《事实确认单》由当事人法人签字认可。当事人涉嫌基本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本局于2024102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1101日经核准登记成立,202049日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2025051111012024815日,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对当事人开展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检查组按照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内容,通过抽查检验报告、人工检验记录、人工检验视频、现场查看、询问方式,从基本情况、变更、能力、证书标志和公章、分包、人员、样品、报告和原始记录、其他等九项内容对当事人逐项开展检查。监督检查组在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全检测1线、2线侧滑试验台均处于锁定状态;检查组对当事人近期检测报告进行核查,发现参检的不同类型车辆,侧滑值均在0.5m/km-1.6m/km之间,符合锁定状态下的测量值范围一般情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对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结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保市监交办〔202403号),证明案件来源;

2.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4页以及现场检查照片9页,证明当事人营业状况及对当事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  

3.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事实确认单》1份(共1页),《保山瑞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外观查验单》各3份、《保山瑞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安全检测1线、2线侧滑试验台均处于锁定状态照片1份,证明监督检查内容事项和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事实;

4.2024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告知书》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场签到表首次会议及末次会议各1份共2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2024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检查附表(安全生产)》1份共1页,《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1份,《2024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意见反馈表》1份,证明:开展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检查内容;

5.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

7.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被委托人的真实身份;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1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保隆罚告〔2024150《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