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55号 隆阳区孟毛民宿店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1217-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2-1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55号
当事人:隆阳区孟毛民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经营范围:百货,食品、饮料、烟草制品零售。
法定代表人:毕仙云
2024年10月9日,我局收到《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关于建议吊销隆阳区孟毛民宿店营业执照的函》(隆公函〔2024〕521号),该函表明:当事人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住宿服务期间,发生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建议我局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涉嫌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本局于2024年10月9日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登记成立,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接待旅客住宿的经营活动。据《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关于建议吊销隆阳区孟毛民宿店营业执照的函》(隆公函〔2024〕521号)所述:2024年7月21日,犯罪嫌疑人余某等人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当事人并登记住宿。2024年7月23日,犯罪嫌疑人余某、艾某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叶某、成某等将未成年人被害人刘某带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进行非法拘禁。2024年8月10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作出隆公(永盛)立字〔2024〕7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刘某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当事人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住宿服务期间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履行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未查验、如实登记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未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在该民宿内发生了非法拘禁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9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制发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关于建议吊销隆阳区孟毛民宿店营业执照的函》(隆公函〔2024〕521号)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
2.2024年8月10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作出隆公(永盛)立字〔2024〕77号立案决定书打印件一份共一页,2024年9月20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作出的隆公(永盛)行罚决字〔2024〕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
3.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毕仙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毕仙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毕仙云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
6.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以及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
7.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办事处********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一份共十二页六张,证明当事人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以及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
8.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12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1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9日,我局收到《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关于建议吊销隆阳区孟毛民宿店营业执照的函》(隆公函〔2024〕521号),因你民宿店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间,发生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建议我局吊销毕仙云申领的“隆阳区孟毛民宿店”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