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46号 中广通能源(保山)有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41209-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2-0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保隆处罚〔2024146


名称:中广通能源(保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钟文轩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充电桩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智能农业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代理;林业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10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中广通能源(保山)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进行核查,发现兴达小区1号实为隆阳区鸿宾酒店,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隆阳区鸿宾酒店14楼所有房间,未发现该公司的办公场所及经营痕迹。经询问该酒店经营管理负责人,其陈述该公司没有在该酒店租赁过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后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钟文轩电话取得联系,其陈述该公司还未开展过经营活动,准备办理注销登记。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轩,但一直未及时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202486日,执法人员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轩联系未果后,再次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岱官路口兴达小区1号进行现场查看,仍然未发现当事人的办公场所及办公人员。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粘贴了询问通知书,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了询问通知公告。截止202495日公告期满,当事人未按通知要求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因当事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本局于202496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41012日早上,隆阳区九隆街道工作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进行核查,经与该经营地址隆阳区鸿宾酒店实际经营者杨国怀询问了解以及现场检查,确定该公司在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开业经营。2024101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携《关于协助税务登记及税务申报等相关资料查询工作的函》(隆市监函〔2024113号)到隆阳区税务局对该公司的税务登记及税务申报情况进行查询。同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的《关于协助税务登记及税务申报等相关资料查询工作的复函》,复函表明未查询到该纳税人入库数据,税收违法违章情况: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1条次,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状态:已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2128日申请设立登记成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宋月倩,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岱官路口兴达小区1号。企业实体信息显示,当事人于2022620日办理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宋月倩变更为钟文轩,当事人于202355日申报办理了年报。

20231011日、202486日、20241012日,我局多次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核查,均未发现当事人的办公场所、办公人员及相关开展经营活动的痕迹。2024年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轩电话联系,要求办理相关业务;直至无法联系钟文轩后,我局通过粘贴、邮寄、门户网站公示《询问通知书》,但当事人均未按通知要求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以及主动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0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检查,填写《日常检查记录表》一份;现场照片44页,检查前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到的企业实体信息2页,变更信息1页,年度报告情况1页,执法人员写的核查情况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2.2024731日,我局撰写了一份《询问通知书》邮寄给中广通能源(保山)有限公司的总公司中广通能源(云南)有限公司,但邮件被拒收退回,有邮件寄送照片1张、邮件快递物流信息截图1张。证明我局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通知。

3.20248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检查,在经营地址门口粘贴了《询问通知书》1份,粘贴公示照片2张。同日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截图2张。证明我局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通知。

4.202410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检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自登记成立以来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5.20241012日,我局执法人员携《关于协助税务登记及税务申报等相关资料查询工作的函》(隆市监函〔2024113号)到隆阳区税务局对中广通能源(保山)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及税务申报情况进行查询。

6.20241012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的《关于协助税务登记及税务申报等相关资料查询工作的复函》,复函表明未查询到该纳税人入库数据,税收违法违章情况: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1条次,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状态:已处理。

7.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10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135《行政处罚告知书》,物流信息显示邮件于2024115日已代签收【家人 肖?】;当日,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告送达,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且不及时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