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15号隆阳区惠乐乐超市无证经营卷烟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926-00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9-26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15号
当事人:隆阳区惠乐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WQ2Y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者:胡启穗
住所(住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2024年8月20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以“云南省隆阳区局烟移〔2024〕第347号”案件移送函,将隆阳区惠乐乐超市(经营者:胡启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案件线索移交本局办理。本局消竞股根据局里交办意见,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该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经查,当事人隆阳区惠乐乐超市(经营者:胡启穗)于2020年4月16日经核准登记办理了名称为隆阳区惠乐乐超市,经营范围为食品、卷烟、针织品纺织品、五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铺面。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28日从一个骑着二轮电动摩托车的陌生男子处购进了4个品种卷烟共计181.0条,准备在其开设于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的铺面进行售卖,后于2024年7月30日被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截止2024年7月30日被查获当日,当事人购进的181.0条卷烟未对外售卖过,无违法所得。上述被查获的181.0条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经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该批卷烟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0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交案件提供的移送材料清单1份1页、案件移送函1份2页、初步调查结论1份2页、移送报告表1份3页及移送案件调查报告1份2页,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及检查时查获的卷烟数量、规格等情况;
2.2024年7月30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通过“12313”举报平台拍摄的举报信息照片1张、到当事人店铺检查时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7张及询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并到当事人店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情况;
3.2024年8月2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1页及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1页,证明该批被查获的181.0条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
4.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8月5日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1份3页、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24年8月8日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隆发改价认〔2024〕492号)1份1页,证明隆阳区惠乐乐超市(经营者:胡启穗)一案涉及的4个品种共计181.0条卷烟经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
5.2024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6.2024年8月30日,隆阳区惠乐乐超市经营者胡启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身份信息情况。
2024年9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1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对外出售过卷烟,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的规定,秉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按照货值金额30%的幅度予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货值金额30%的幅度处罚款人民币8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