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13号 昆明印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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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40920-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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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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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9-2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保隆处罚〔2024113


当事人:昆明印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医用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配件、消防器材、建筑材料、办公家具、电气机械及器材、计算机及配件、文化办公设备及用品、仪器仪表、日用百货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普通机械设备销售及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及维修。

法定代表人:吴云江

委托代理人:刘红周,性别:男,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杉阳镇******,职业:昆明印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2024716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保山市妇幼保健院在用的11台电梯使用情况以及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维保人员刘红周正在对住院楼的1台电梯LOMM-003809.001号进行维护,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电梯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1本维护保养记录中31项维护保养项目、基本要求均已标注“√”,维保人员:刘红周、赵鹏宇,维保日期:2024716日,其中2台为《自动扶梯/人行道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项目、基本要求共33项。现场,我执法人员询问了维保人员刘红周及电梯使用单位工作人员杨元鸿,当事人刘红周现场维护的电梯为当天维保的第一台,其中8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2台自动扶梯尚未进行维护保养,使用单位未签字确认。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本局于202471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99784日经核准登记成立,202045日,电梯使用单位保山市妇幼保健院(甲方)与当事人(乙方)签订了《保山市妇幼保健院迁建项目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设备购销合同》及《保山市妇幼保健院迁建项目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安装合同》,合同中电梯使用单位(甲方)与当事人(乙方)购买共计11台电梯,其中在质量保证和服务项目中明确了“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将为设备提供三十(30)个月的免费维保服务,即提供例行保养,修复故障和损坏。”的协议内容。202442日,保山市妇幼保健院购买的11台电梯经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监督检验报告》,11台电梯检验结论均为合格,当事人于20244月开始对上述11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47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11台电梯的使用情况以及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电梯维保单位工作人员刘红周在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提前对11台电梯的《电梯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进行了记录,记录中当事人对电梯使用单位在用电梯产品编号:LOMM-003809.001、②LOMO-024309.001、③LOMM-003809.002、④LOMM-003809.003、⑤LOMM-003809.004、⑥LOMM-003809.005、⑦LOMM-003809.006、⑧LOMM-003809.007、⑨LOMM-003809.008共计9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31项维护保养项目、基本要求栏中标注了“√”;对电梯使用单位在用电梯产品编号:35292-010-001、⑪35292-010-002共计2台自动扶梯的33项维护保养项目、基本要求栏中标注了“√”,并在11台电梯的备注栏维保人员签名处签有刘红周、赵鹏宇两人名字,维保日期为2024716日,上述11台电梯的客户评价栏中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名处未签名确认。当事人维保工作人员刘红周在调查中陈述,2024716日,在对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中因电梯使用单位在用电梯数量多,为了节省时间,所以未按照培训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先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再进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7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电梯使用单位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11台电梯和使用的《电梯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电梯使用单位11台电梯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对11台电梯的相关维护保养情况和记录;

2.20247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电梯使用单位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11台电梯和使用的《电梯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进行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四张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检查时的相关现场情况;

3.20247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电梯使用单位提取的当事人11台电梯2024716日《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复印件各一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2024716日对电梯使用单位11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4.20247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周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共2页,证明刘红周受当事人委托到我局处理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相关事宜的内容;

5.20247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周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6.20247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周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云江的个人身份信息;

7.20247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周提供的本人与当事人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共6页,证明刘红周与当事人的相关劳动合同关系;

8.20247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周提供的赵鹏宇与当事人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共6页,证明赵鹏宇与当事人的相关劳动合同关系;

9.20247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周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技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刘红周本人的身份信息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合法资质;

10.20247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周提供的赵鹏宇《居民身份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赵鹏宇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合法资质;

11.20247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周提供的《保山市妇幼保健院迁建项目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设备购销合同》、《保山市妇幼保健院迁建项目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安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共28页,证明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的合同关系和相关合同内容;

12.20248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周提供的电梯使用单位保山市妇幼保健院11台在用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共11页,证明电梯使用单位11台在用电梯的登记情况和基本信息;

13.20248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周提供的电梯使用单位保山市妇幼保健院11台在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共87页,证明电梯使用单位11台在用电梯的检验情况和检验结论;

14.20248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周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对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1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9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保隆罚告〔2024112《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八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