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12号 隆阳区摸鱼儿酒吧服务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919-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9-1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12号
当事人:隆阳区摸鱼儿酒吧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者:李玻
2024年6月11日,我局接保山市隆阳区永昌派出所2024永(提示)39号《永昌派出所工作提示函》,提示函称:2024年6月6日凌晨1时许,当事人接纳并向5名未成年人出售酒类食品,建议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向我局提供公安执法人员出警时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视频截屏照片。我局收到提示函后于2024年7月10日安排执法人员对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头悬挂“摸鱼酒吧”招牌,经营场所面积104平方米,场所入口处粘贴“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标识,场所内设置用于酒吧服务经营的桌椅、冷柜、货架、吧台等设施,冷柜、货架陈列着啤酒、洋酒等各类酒水。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机关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照片内容为:一张158元的成都所见所得科技有限公司账单;一张收银机屏幕照片;一张18元的隆阳区摸鱼儿酒吧服务店支付账单),经当事人确认上述3张照片内容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查看2024年6月5日19时29分至6月6日凌晨0时25分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有几名疑似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监控视频。检查现场当事人经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但其未亮照。在当事人的陪同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因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本局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的爱人杨某向杨某、龙某租赁徐某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商铺,投资19万元于2023年4月13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设立隆阳区摸鱼儿酒吧服务店,2023年6月1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酒吧服务经营活动至今。
期间,2023年6月份当事人下载“抖音来客”小程序,登录“资质中心”上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过抖音平台审核注册“摸鱼儿酒吧保山店”后在抖音平台从事酒吧服务经营活动。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向隆阳区惠康食品部购进10件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分公司生产的雪花勇闯啤酒,每件24听,净含量330ml,每件购进价98元。
2024年6月5日19时25分,未成年人张某(男性)、李某(女性)和一名成年女青年进入当事人酒吧,经当事人询问3人是否是未成年人,3人回答都不是未成年人后,就安排他们3人到2楼12号小包间,19时35分未成年人张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在抖音平台支付158元下单订购“一次喝个够雪花勇闯24瓶”套餐,同时还在店内扫码购买18元的预包装食品。10时05分未成年人张某(女性)、刘某(男性)、顾某(男性)进入当事人酒吧。由于人多,上述未成年人自行搬到11号桌(非包厢),直到2024年6月6日凌晨公安执法人员检查时被发现。
截止被我局现场查获时,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分公司生产的1件(24罐)“雪花勇闯啤酒”,销售价158元,销售食品货值金额158元,违法所得1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1日,保山市隆阳区永昌派出所2024永(提示)39号《永昌派出所工作提示函》原件一份5页;公安执法人员检查时执法记录仪拍摄的16个视频、9张截屏照片打印件各一份7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违法行为案件来源的事实情况;
2.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情况彩色照片打件12张共7页,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执法人员检查执法记录仪拍摄的16个视频,对涉案未成年人相貌进行截屏的照片打印件11张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酒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情况;
3.2024年7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4.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6页;当事人提供的在抖音平台注册摸鱼儿酒吧的信息截屏、未成年人张某在抖音平台支付158元下单订购“一次喝个够雪花勇闯24瓶”套餐信息的截屏、抖音平台返款给当事人信息截屏、“雪花勇闯”啤酒照片打印件各一份4页,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隆阳区惠康食品部销售合同》、供货商《营业执照》、《隆阳区惠康食品部销售出货单》复印件各一份10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5.2024年7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与杨某、龙某等人签订经营场所《商铺租赁合同》两份的复印件各一份20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来源情况;
6.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4年8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1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对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申请,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其在抖音平台注册摸鱼儿酒吧的信息截屏、未成年人张某在抖音平台支付158元下单订购“一次喝个够雪花勇闯24瓶”套餐信息的截屏、抖音平台返款信息截屏、“雪花勇闯”啤酒照片,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与供货商签订的《隆阳区惠康食品部销售出货单》等证据材料,且属首次违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8元;
3.对其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015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