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11号 陶晓传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919-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9-19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111号
当事人:陶晓传,男,住址: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
经上级交办,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当事人位于隆阳区永昌街道********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场所内设立了“隆阳区甜甜恋娱乐工作室”,从事成人情趣用品(硅胶娃娃)销售、体验活动;该场所设置主卧室一间,摆放一张大床,床上摆放有床上用品及一个女性充气娃娃,房间东边设置一组衣柜,摆放女性衣服、消毒用品及一个封装的充气娃娃等用品;在侧卧室摆放一个封装的充气娃娃及避孕套等用品。现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打开当事人微信(微信号:A866****,名称“A高端成体娃娃客服小井”)查看已发布的内容,发现“A高端成体娃娃客服小井”的广告宣传中含有:智能硅胶娃娃,针对男性生理快感而设计出来性爱玩偶,可“乳”,可“阴”,可“肛”。解压放水的那一瞬间感受到的是“欲罢不能”。我们的仿真人实体硅胶娃娃1:1真人,给您初夜的体验感等字样的宣传用语和图片。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经营范围包含“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等内容的《营业执照》。因当事人发布的内容低俗的广告,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2月20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办理“隆阳区甜甜恋娱乐工作室”,(案发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注销了该营业执照。)从事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体验经营活动。期间为了销售硅胶娃娃(实体娃娃)及消费体验,当事人在其手机微信上(微信号:A866****,名称:“A高端成体娃娃客服小井”)发布自制的,含有“智能硅胶娃娃,针对男性生理快感而设计出来性爱玩偶,可“乳”,可“阴”,可“肛”。解压放水的那一瞬间感受到的是“欲罢不能”。我们的仿真人实体硅胶娃娃1:1真人,给您初夜的体验感等”字样的广告宣传用语和图片;另外当事人还通过卡片的形式在公共场所大量发放宣传硅胶娃娃、成人体验的广告卡片。上述宣传广告内容用词和图片低俗,且在微信及公共场所大量发放,受众对象广泛,易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因当事人未记账,其广告制作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2日,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照片7页1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6月12日,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提取的当事人发布在其手机上的微信广告宣传截图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广告违法的事实情况。
3.2024年7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4.2024年7月5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情况;
5.2024年7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充气娃娃消费体验微信聊天、支付记录截图,证明其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情况;
6.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4年8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申请,以年轻、无知、意识到错误等为由希望我局对其违法行为减轻或豁免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微信上发布广告的截图证据,主动交代制作、发布小卡片广告的事实,经营规模小,且在被我局查获后,立即将在微信中发布的广告、交易等相关内容全部删除,并于2024年6月28日将该店营业执照注销,停止了经营活动,又属于首次违法,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