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89号 昆明中迅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807-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8-07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89号
当事人:昆明中迅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475M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
经营范围:电梯安装、维修、保养、装饰装修服务;电梯技术改造及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及维修;电梯及其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李纪昆
联系电话:1388826********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徐明德,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职务:昆明中迅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维保组保山组组长,联系电话:1388783****。
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保山市佳和物业有限公司使用永盛街道翰樘城开元郡、文景郡、逸府、香堤水岸写字楼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保山市佳和物业有限公司开元郡物业中心客服经理乔烨现场提供了隆阳区永盛街道翰樘城开元郡22部电梯、开元郡售楼部1部电梯、文景郡22部电梯、逸府16部电梯、香堤水岸写字楼4部电梯的的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维保员贺嘉鸣现场提供了以上电梯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现场检查发现:开元郡小区22部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16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栏为空白,无人员签字。开元郡售楼部1部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6月16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栏为空白,无人员签字。文景郡小区22部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6月11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栏为空白,无人员签字。逸府小区16部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6月8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栏为空白,无人员签字。香堤水岸写字楼4部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6月5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栏为空白,无人员签字。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本局于2024年6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2年12月12日登记成立,2021年12月9日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TS3353054-2025,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有效期至2025年9月17日。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与保山市佳和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负责隆阳区永盛街道翰樘城开元郡、文景郡、逸府、香堤水岸写字楼的65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期限是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负责维保的隆阳区永盛街道翰樘城开元郡、文景郡、逸府、香堤水岸写字楼的65部电梯的部分维护保养维保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栏是空白的,无人员签字。具体情况是:开元郡小区22部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16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栏为空白,无人员签字;开元郡售楼部1部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6月16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栏为空白,无人员签字;文景郡小区22部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6月11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栏为空白,无人员签字;逸府小区16部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6月8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栏为空白,无人员签字。香堤水岸写字楼4部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6月5日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栏为空白,无人员签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山市佳和物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隆阳区永盛街道翰樘城开元郡、文景郡、逸府、香堤水岸写字楼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现场陪同情况;
2.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保山市佳和物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隆阳区永盛街道翰樘城开元郡、文景郡、逸府、香堤水岸写字楼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十二张共六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现场陪同情况;
3.2024年6月1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明德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纪昆和委托代理人徐明德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纪昆和委托代理人徐明德的个人身份信息;
4.2024年6月1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明德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5.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明德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7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徐明德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希望执法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困难对其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