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81号 隆阳区八五七酒吧服务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723-00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7-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 81 号
当事人:隆阳区八五七酒吧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5F34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者:张云香
联系电话:1552782****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4年4月30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潞江派出所在配合潞江镇人民政府开展“利剑护蕾”专项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接待未成年人,将线索移交我局处理。2024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分为前台和一个大型包间,门口陈列着一台冷藏柜,里面装有各类酒水等饮品,均为预包装食品,吧台前台柜台上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识;包间内设有一个DJ台和6个卡座,可容纳近40人。经营场所内装有摄像头,能正常使用,检查期间,没有客人在场所内消费。当晚,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饶层到我局潞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了询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向饶层出示了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潞江派出所提供的视频、照片等材料,经饶层现场确认情况属实未提出异议。因当事人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本局于2024年5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主要提供酒吧服务,2024年4月30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潞江派出所在配合潞江镇人民政府开展“利剑护蕾”专项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接待了5名未成年人。按照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饶层的陈述以及其提供的结账情况,2024年4月30日,5名未成年人到当事人酒吧包间1号和2号卡座与朋友庆祝生日,因派出所巡逻的民警到当事人检查,并核实了这5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这5名未成年人就离开了酒吧,剩余的同桌均为成年人共消费666元。由于无法确认以上5名未成年人饮酒消费情况,故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4月30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潞江派出所向我局潞江市场监督管理所移交的《酒吧接待未成年人娱乐的线索》原件1份共6页、光盘一张,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4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一份3页及现场检查情况照片的彩色打印件1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一份2页及现场检查情况照片的彩色打印件1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5页,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情况;
5.2024年5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张云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饶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委托书一份共1页、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和经营者信息情况;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7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