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83号 云南超顺洁日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产品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730-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7-3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83号
当事人:云南超顺洁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C22B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食品用洗涤剂销售;纸制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纸制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洗涤剂生产;化妆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永超,男,高中学历,现居住在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联系电话:1918753****,其他联系方式:1999597****
根据12315网络平台举报,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隆阳区瓦窑镇********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场所占地1.2亩,为彩钢瓦建盖的约700平方米封闭结构大棚生产车间,门头设有蓝色“轻奢日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招牌,检查时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堆放有大量包装洗衣液和洗洁精的包装材料,存放有多种用于待加工洗衣液和洗洁精的原料,经陪同检查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原料分别为:AES去污剂、工业盐、磺酸、纤维素、防腐剂、片碱(NaOH)、K12发泡剂、6501去污剂等,该车间内还安装有灌装机、喷码机、封口机各1台,在该生产车间内左侧设有孵化室1间,安装有水处理设备和均质乳化锅各1台,检查时发现该生产车间内还摆放有大量加工生产包装好的洗衣液和洗洁精产品,且两种产品包装标签上均印刷“超顺洁”R字样商标标识,其中洗洁精产品包装标签上还标注有“食品级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滇XK16-114-00028”字样;检查过程中查获生产好的食品级洗洁精成品:(1)产品规格:20kg/瓶装食品级洗洁精200瓶;(2)产品规格:8kg/瓶装食品级洗洁精252瓶;(3)产品规格:1.3kg/瓶装食品级洗洁精1瓶和上述产品相对应未使用的标签各1张及采购原料相关单据6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营业执照》一份,出示了本人手机下载安装的“拼多多商家版”APP销售记录截图6张,但不能提供生产食品级洗洁精所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产品,我局于当日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食品级洗洁精,整改产品包装标签上印刷“超顺洁”R字样商标标识问题,变更营业执照住所,并下发相应《责令改正通知书》。本局于2024年5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永超投资70多万元,以3200元/年的租金租赁了亲戚位于隆阳区瓦窑镇********闲置土地,建盖约700多平方米的彩钢瓦大棚生产车间,办理了名称为“云南超顺洁日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通过微信联系分别从“广州市道福特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和昆明销售化工原料的经销商购买:AES去污剂、工业盐、磺酸、纤维素、防腐剂、片碱(NaOH)、K12发泡剂、6501去污剂等原料开始从事洗衣液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今年2月,当事人改进了加工工艺,利用之前生产洗衣液时购进的原料,按照相应比例混合、孵化、灌装、贴标等加工流程分别生产20公斤/桶装、8公斤/桶装、1.3公斤/桶装食品级洗洁精各300桶;之后再通过“拼多多商家版”网络平台和联系拉萨、昆明经销商的销售方式在线上线下分别以(1)产品规格:20kg/瓶装,90.8元/瓶的销售单价卖出100瓶;(2)产品规格:8kg/瓶装,36.6元/瓶的销售卖出48瓶;(3)产品规格:1.3kg/瓶装,9.9元/瓶的销售单价卖出299桶。截止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查获待售的食品级洗洁精(1)产品规格:20kg/瓶装200瓶;(2)产品规格:8kg/瓶装252瓶;(3)产品规格:1.3kg/瓶装1瓶,三种产品共计453桶。
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永超的陈述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41190元,销售金额:13796.9元。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永超仅能提供部分购进原料单据和网络销售截图复印件并未建立相关销售账目,故无法计算相应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下载打印的编号:1530502002024042295205536,登记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的投诉举报单打印件1张,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2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云南超顺洁日化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永超陪同下,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8张共1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食品级洗洁精的事实;
4.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查封决定书、查封物品清单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食品级洗洁精的事实及我局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依法扣押的情况;
5.2024年4月24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查获的购进生产食品级洗洁精原料单据(送货单、物流单)复印件共5张,证明当事人加工原料的来源和生产食品级洗洁精的事实。
6.2024年4月24日,检查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永超出示的手机“拼多多商家版”网络平台销售截图打印件6页,证明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食品级洗洁精的事实。
7.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食品级洗洁精的事实;
8.2024年6月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信息和身份信息的情况;
9.2024年6月5日,当事法定代表人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10.2024年6月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手机微信付款记录和商标注册信息截图打印件共3张,证明当事人“超顺洁”R商标确实在注册当中的事实。
2024年7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7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立即停止了食品级洗洁精的生产,加工生产时间较短,前期创业投资时贷款未偿还清,是第一次违反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作下列处罚:
1.没收(1)产品规格:20kg/瓶装食品级洗洁精200瓶;(2)产品规格:8kg/瓶装食品级洗洁精252瓶;(3)产品规格:1.3kg/瓶装食品级洗洁精1瓶;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