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78号 保山市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九龙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715-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7-15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78号
当事人:保山市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九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4Q5B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受公司委托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人:潘小晴
联系电话:1388833****
委托代理人:陈莉,职务:店长,联系电话:1357752****,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2024年5月21日,我局接到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青华派出所《关于售卖给未成年人酒水线索移交函》,我局执法人员赵昱坤、黄春恒立即根据线索函内容依法到隆阳区九隆街道九龙路166号九龙新天地时尚城商铺保山市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九龙店进行核查,并出示执法证件,该店店长陈莉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店长陈莉带领下进入该店防损办对监控视频进行查看。监控显示5月21日16时05分,在该超市酒水售卖区有一位穿着校服的未成年人正在选购酒水;16时08分,该未成年人在该超市9号收银台进行结账;16时09分,该未成年人离开超市。因陪同人员不会拷贝监控视频,执法人员用手机对监控视频进行拍摄取证。店长陈莉提供了该未成年人购买酒水的小票。小票显示:大尔多保山二店,2321,NO.0009202405210491,2024.05.21 16:08,收银机:0009,收银员2321,锐澳百香果伏特加鸡,单价7.9,数量1,小计7.9,锐澳强爽8度听装鸡,单价13.9,数量1,小计13.9,应付合计21.8。执法人员对小票里的酒水进行了核实,在一楼酒水区发现上述2款酒水,具体为:RIO 强爽苹果西打风味酒,酒精度8%VOL鸡尾酒(预调酒),RIO 微醺百香果伏特加风味酒,酒精度3%VOL鸡尾酒(预调酒)。因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4月08日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在隆阳区九隆街道********九龙新天地时尚城商铺从事超市经营活动。2024年5月21日晚,当事人未进行询问,未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向1名穿着校服的未成年人销售RIO 强爽苹果西打风味酒(酒精度8%VOL)1听13.9元,RIO 微醺百香果伏特加风味酒(酒精度3%)1罐7.9元,共计收款21.8元,未成年人付款方式为微信支付。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1.8元,即违法所得为2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1日,我局收到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青华派出所《关于售卖给未成年人酒水线索移交函》一份7页,证明我局收到线索来源情况;
2.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保山市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九龙店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3页,录制监控视频3段刻制光盘一张,制作《现场笔录》一份4页,当事人提供未成年人购买酒水小票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给未成年人酒水的事实;
3.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事实;
4.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提供负责人潘小晴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陈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5.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酒水的来源及其进货价格;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4〕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整改,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整改报告》,承诺将会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坚决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8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21.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