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75号 隆阳区蓝熏食品经营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723-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7-2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75号
当事人:隆阳区蓝熏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RL7Q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小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者:杨宽
联系电话:1998754*****
2024年5月1日晚,九隆街道工作人员、九隆派出所民警及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执法人员来到九隆街道*********隆阳区蓝熏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该店经营者杨宽全程陪同检查。该店门头为“蓝熏清吧LANXUN”。派出所民警进店对正在饮酒(“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的一桌年轻消费者进行询问,发现该桌消费者8人中有5人均为未成年人。因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我局于2024年5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3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九隆街道*********从事酒吧餐饮服务。2024年5月1日晚,当事人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进行询问核实,向未成年人杨某销售“抖音”套餐:一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和一碟小吃,共计98元,并向5名未成年人和3名成年人提供酒杯和饮酒场所。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8元,违法所得为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隆阳区蓝熏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拍摄检查照片3张,制作《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给未成年人酒的销售记录;
2.2024年5月22日,隆阳区蓝熏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杨宽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事实;
3.2024年5月22日,隆阳区蓝熏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杨宽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健康证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进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7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整改,在店内明显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等标识,同时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承诺将会依法经营,坚决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8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