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58号 保山市隆阳区幸福吉九养生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626-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6-26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58号
当事人:保山市隆阳区幸福吉九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QG3P
经营场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经营者:王朝花
联系电话:1388781*****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4年1月7日,我局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登记编号51530500002024010700000054号《举报单》,称隆阳区景盛花园绿色优品优选店销售的保健品不合格。根据举报情况,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商铺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窗玻璃上粘贴“集团简介”“集团的使命、经营项目:五谷养生,化妆品,食品,减肥,护眼明目。亚健康调理: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尿酸高;疼痛调理:颈椎,腱鞘炎,肩周炎,滑膜炎,网球肘,老寒腿,足跟痛,宫寒,寒湿腰痛,乳腺增生,腰肌劳损,坐骨神经痛,半月板损伤,急慢性扭挫伤,退行性骨关节,腰椎间盘突出症,膝关节骨质增生,顽固性颈肩腰腿痛,颈椎、腰椎骨质增生,风湿、类风湿关节炎,运动过后的肌肉酸痛。”等宣传广告;墙壁上粘贴“植物精油、百谷素养粥、科学配比增强免疫力、修复细胞、增强免疫力、增加抵抗力、让身体恢复自愈力、燃烧你的卡路里、脂的克星、分解血脂和内脏脂肪、快速减肚子、润肠通便、抗菌抗炎、修复胃肠、增益菌群、调理消化功能、调理三高、平衡血糖血脂血压胆固醇尿酸、补气养血、提高免疫力、美容养颜、抗衰、延年益寿”等各类预包装食品广告;场所内摆放“粮投集团.粮投匠品.国企品质、百谷素养粥调理高血压、高血糖、高尿酸、脂肪肝、高血脂等”、“中谷集团植物精油、调理人群:颈椎痛、肩周炎等”、“幸福植物精油、精油调理人群:颈椎痛、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等印刷品广告及“粮投匠品冲调谷物制品百谷素养粥”,“粮投匠品冲调谷物制品百谷素养粥”的外包装上未标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因当事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本局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0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从事养生保健服务、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经营黑龙江粮投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植物精油、百谷素养粥时,在互联网上查询精油、谷物的功效后,于2022年在拼多多互联网平台上向广告制作商订制广告,要求广告制作商根据自己查询到的精油、谷物的功效制作“粮投集团”广告。该广告中标注广告用语:第一类:“植物精油、百谷素养粥、科学配比增强免疫力、修复细胞、增强免疫力、增加抵抗力、让身体恢复自愈力、燃烧你的卡路里、脂的克星、分解血脂和内脏脂肪、快速减肚子、润肠通便、抗菌抗炎、修复胃肠、增益菌群、调理消化功能、调理三高、平衡血糖血脂血压胆固醇尿酸、补气养血、提高免疫力、美容养颜、抗衰、延年益寿”;第二类:“粮投集团.粮投匠品.国企品质、百谷素养粥调理高血压、高血糖、高尿酸、脂肪肝、高血脂等”、“中谷集团植物精油、调理人群:颈椎痛、肩周炎等”、“幸福植物精油、精油调理人群:颈椎痛、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等印刷品广告。2023年,当事人请隆阳区王氏银河字牌加工店制作第三类门窗玻璃广告,广告中标注“集团简介”、“集团的使命、经营项目:五谷养生,化妆品,食品,减肥,护眼明目。亚健康调理: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尿酸高;疼痛调理:颈椎,腱鞘炎,肩周炎,滑膜炎,网球肘,老寒腿,足跟痛,宫寒,寒湿腰痛,乳腺增生,腰肌劳损,坐骨神经痛,半月板损伤,急慢性扭挫伤,退行性骨关节,腰椎间盘突出症,膝关节骨质增生,顽固性颈肩腰腿痛,颈椎、腰椎骨质增生,风湿、类风湿关节炎,运动过后的肌肉酸痛。”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把第一类广告发布在经营场所墙体上,第二类印刷品广告发放给消费者,第三类广告发布在经营场所的玻璃门窗上。 因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账册,无法提供订制广告的广告费用凭证等证据,故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51530500002024010700000054号《举报单》打印件一份1页,证明该案件来源的事实情况;
2.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广告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3页、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的照片14张1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及其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事实情况;
3.2024年2月2日、3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两份9页,其向我局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门窗玻璃广告制作商《营业执照》彩色打印件一份1页、印刷品广告三份6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其在食品广告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事实情况;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024年6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已认识到错误,并向本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希望我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对违法广告进行整改并消除影响,主动提供印刷品广告(原件)等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