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61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经营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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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20240703-00007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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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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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7-0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61


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02L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邬险峰

联系电话:0871-6362****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木卫、男、纳西族、云南丽江永胜人,大学本科文化,联系电话是:1352916****,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工地维保主管,负责滇西片区电梯维保工作。

委托代理人:胡勇文、男、汉族、云南保山隆阳区人,联系电话是:1361945****,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维保组长,负责隆阳区内在保电梯台量人员管理、保养质量管控、协调现场。


20243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电梯维保的盛世佳园小区进行电梯安全检查,发现该小区2-1#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K0102118),使用单位: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编号:BLTSY17K/20992)存在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无效(无法接通),并且底坑存在渗水、积水、底坑照明系统损坏等故障;而检查当事人2024222日对该部电梯所做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以下简称电梯维保记录),发现该记录的A-1-18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工作正常处当事人的维保人员选择打“√”,在A-1-30: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处选择打“√”;维护保养备注上维保人员签字是:蒋好禄、杨才,而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则没有签字。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61008日经核准登记成立,2023930日,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标保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当事人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盛世佳园”4台电梯、沁苑”4台电梯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单台电梯每月维保服务费250元,合同期限自202391日起至2024831日止,当事人按照合同要求开始对盛世佳园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428日,当事人在对该小区2-1#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K0102118),使用单位: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编号:BLTSY17K/20992)进行维保时,发现该电梯存在底坑渗水、积水等情况,虽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维护保养备注上标记了:底坑渗水,但在该《记录》A-1-30: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处选择打“√”2024222日,当事人再次对该电梯进行维保,虽发现了该电梯底坑渗水、积水现象依然存在,却仍然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A-1-30: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处选择打“√”202438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部电梯依旧底坑存在渗水、积水现象,同时还存在底坑照明系统损坏、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无效(无法接通)的情况;另外当事人于2024222日开展维护保养时《电梯维保记录》上仅有维保人员签字,而无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38日,执法人员依法在电梯使用单位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编号:梯11K0102118)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该电梯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对该部电梯的相关维护保养情况和记录,以及该部电梯的现场使用情况。

2.20243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电梯使用单位所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该电梯现场检查时的相关维护保养情况、记录、以及该部电梯的现场使用情况。

3.202438日,当事人从事电梯现场维护保养人员蒋好禄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2—1号电梯)一份3页、蒋好禄《特种设备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4页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维保人员从业资格以及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相关事宜的事实情况。

4.2024319日,当事人提供的在隆阳区开展电梯维保人员名单原件一份1页,证明《电梯维保记录》上签字的蒋好禄、杨才属于当事人聘请的电梯维保人员的事实。

5.2024324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1页;委托人、公司负责人邬险峰,受委托人木卫、胡勇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页;当事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彩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及授委托人处理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相关事宜的合法性。

6.2024326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盛世佳园电梯问题整改报告》原件一份3页,证明其事后整改的情况。

7.20243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木卫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对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8.2024327日,当事人委托人员提供的当事人与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标保合同》复印件一份15页,证明盛世佳园电梯是由当事人维保的事实。

9.2024327日,当事人委托人员提供的胡勇文、蒋好禄、杨才雷兆光四人的《特种设备操作证》各一份共16页,证明上述四人属于当事人聘用的电梯维保从业人员以及四人从事电梯维保的从业资格。

10.2024328日,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蒋好禄提供的盛世佳园2—1#2—2#电梯的28日、222日、38日、322日《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复印件一份10页,证明当事人在对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11.2024328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蒋好禄所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4页、蒋好禄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蒋好禄个人身份信息及当事人在对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12.2024328日,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蒋好禄提供的涉案电梯编号:梯11K0102118)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各一份2页,证明电梯的使用单位及电梯的相关合法信息。

13.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6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58《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盛世佳园电梯问题从轻处罚申请书》及《关于盛世佳园电梯问题整改报告》各一份,以初犯、认识到不足及错误、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为由,希望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