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60号 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703-00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7-0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60号
当事人: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
经营场所:隆阳区兰城街道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赵俊强
联系电话:1502508*****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李雪健,男,汉族,中专文化,云南保山昌宁人,现任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主管,主要负责公司工程维修、保养,联系电话:1502508*****
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管理的“盛世佳园”小区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2-1#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滇K01021(18),使用单位: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编号:BLTSY17K/20992)存在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五方通话)无效(无法接通),并且底坑存在渗水、积水、底坑照明系统损坏等故障;且当事人现场还存在无电梯安全总监、安全管理员任命文件、电梯档案混乱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隆市监特令〔2024〕第3—8号)(以下简称《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小区对《指令书》所要求整改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指令书》指出的问题除电梯坑底照明系统已修复外,其他问题仍然存在,未彻底整改(底坑仍渗水、积水;五方通话仍无人接听;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为同一人且任命文件存在错误等)。因当事人涉嫌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10月29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从事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负责管理的“盛世佳园”小区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2-1#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滇K01021(18),使用单位: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编号:BLTSY17K/20992)存在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五方通话)无效(无法接通),并且底坑存在渗水、积水、底坑照明系统损坏等故障;且还存在无电梯安全总监、安全管理员任命文件、电梯档案混乱等问题、隐患;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隆市监特令〔2024〕第3—8号)(以下简称《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前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小区对《指令书》所要求整改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指令书》指出的问题除电梯坑底照明系统已修复外,其他问题仍然存在,未彻底整改(底坑仍渗水、积水;五方通话仍无人接听;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为同一人且任命文件存在错误等)。当事人未认真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在开展电梯安全管理时对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以《指令书》形式要求整改的问题未进行全面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管理的“盛世佳园”小区对电梯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1页,下发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隆市监特令〔2024〕第3—8号)一份1页,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管理的“盛世佳园”小区电梯检查的情况以及该小区电梯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求当事人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事实。
2.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管理的“盛世佳园”小区对电梯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1页,拍摄的照片2张,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任命书》《特种设备安全总监任命书》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的事实。
3.2024年3月25日,当事人提交的《关于盛世佳园2—1电梯整改报告》一份2页,《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
4.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3页(含法定代表人赵俊强、委托代理人李雪健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易乐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西路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及委托代理人处理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合法性。
5.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雪健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4年6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4〕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盛世佳园2—1电梯问题从轻处罚的申请》及《关于盛世佳园2—1电梯整改报告》各一份,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为由,希望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