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55号 宋田友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40626-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6-26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55


当事人:宋田友,男,民族:汉族,住址:湖南省道县柑子园镇*********,联系方式:1518757****


202436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厂中停有一辆叉车,叉车前叉属于上升状态,其前叉上有5块木块,侧面木块上有4块印有黑字:2024/01/11 2# 高光帷漫紫,叉车车型为:CPC35,配置号:Q3K,出厂编号:020350U7465,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叉车未进行上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及检验合格报告。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我局于202432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在现在的经营地址办理过营业执照,当事人去年年底搬板桥镇*********,该辆叉车在当事人搬到板桥镇*********之前就已经买了,搬过来后一直在使用。该辆叉车购买的具体时间不清楚,大概四到五年。2024218日,当事人向质检中心申请过报检,并拿到了回执单,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叉车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之前,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没有对当事人的叉车进行检验。该辆叉车是由当事人员工白建在操作,其没有办理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截止20243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述特种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3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2页,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2.20243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20243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4.2024314日当事人提供宋田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4314日当事人提供的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回执单,申报单号:SBD-BS02400462,日期为2024218日的复印件一份;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6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隆罚告〔202454《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对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行为,我局于202436日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