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33号 隆阳区爱趣快活玩具馆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510-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5-10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33号
当事人:隆阳区爱趣快活玩具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6T3C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自立
联系电话:1914305***** 其他联系方式:1539386*****
2024年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场所内设立了“趣玩新奇体验馆(沉浸解压体验馆)”从事成人用品:硅胶娃娃(实体娃娃)销售等经营活动;场所内摆放标有“男士新奇体验馆、1914305****、懂你所懂、想你所想”字样以及半裸女子画的宣传广告卡片3000余张;此外,现场执法人员出示给当事人经营者查看已发放的含有“保山首家高端成人体验馆、天使面容、魔鬼身材、环境优雅、消费低廉、合理合法的解决哥哥需求问题,安全、合法、卫生、新奇、刺激的男士专享解压放水体验馆,1914305**********”字样及半裸女子画的广告卡片微信照片,当事人经营者陈自立承认该广告卡片为其发放粘贴。因当事人涉嫌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本局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核准登记成立,从事成人情趣用品销售经营活动。期间,为了销售硅胶娃娃(实体娃娃),当事人经营者陈自立于2023年12月28日在淘宝上支付126元,向名为“益好定制线上印刷图文”定制了1000张含有“保山首家高端成人体验馆、天使面容、魔鬼身材、环境优雅、消费低廉、合理合法的解决哥哥需求问题,安全、合法、卫生、新奇、刺激的男士专享解压放水体验馆,1914305****”等字样及半裸女子画的广告卡片在廖沈小区公厕等地进行粘贴;2024年1月7日,当事人经营者陈自立再次在淘宝上支付105元,向“益好定制线上印刷图文”定制了含有“男士新奇体验馆、1914305****、懂你所懂、想你所想”等字样以及半裸女子画的宣传广告卡片5000张,在吾悦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发放。上述广告卡片经当事人聘请人员粘贴发放2000余张,剩余3000余张还未发放,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宣传广告卡片内容用词和图片低俗,且在公共场所大量发放,易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记账,据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广告费用合计2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22日,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4页,照片13张共8页,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1月22日,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提取的当事人制作、待发的广告宣传卡片2张,证明当事人广告违法的事实情况。
3.2024年2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个人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
4.2024年2月20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6页,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情况;
5.2024年2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定制广告的微信支付记录截图打印件3张,证明其定制违法广告的事实情况;
6.2024年2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硅胶娃娃的进货、支付微信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硅胶娃娃经营的进货渠道。
7.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4年4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永罚告〔2024〕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申请,以刚创业、已意识到了错误并进行了整改等为由希望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或豁免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