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67号 隆阳区赧丛咖啡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案

索引号
01525702-8/20240413-00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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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结果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4-13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67


当事人:隆阳区赧丛咖啡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5*********G81Y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

经营范围:饮料作物、坚果、含油果、香料,水果,中药材,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的种植与销售;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为成员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组织成员开展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成员提供所需的农产品贮藏、初加工、包装服务;为成员提供网上贸易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何三中

联系电话:1878802*****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施忠相,性别:男,民族:傈僳族,文化程度:本科,职业:隆阳区赧丛咖啡种植专业合作社聘用总经理,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联系电话:1870875****


2023117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马富伟对你合作社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事实和理由为:我在拼多多“闻语食品专营店”购买速溶咖啡1袋,收到后查看标签,委托生产方“隆阳区赧丛咖啡种植专业合作社”,受委托生产方“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人经物品编码网站查询包装袋条码“6940881121002”显示“企业名称: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商识别代码:694088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1条以及《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的复函的答复: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被委托方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委托方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另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第四()也做了明确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综合以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被投诉举报人是“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 2135条之规定;借用生产商条码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20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消费者对产品责任主体难以甄别,意在逃避食品安全质量承担主体法律责任,意在将真正的食品安全承担责任转嫁给生厂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存在欺诈行为;借用生产商条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125条第一款第()项立案处罚。请贵局严查该违法企业,同时发挥调解职能,组织电话调解,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责令该企业承担首付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义务,赔偿本人货款1000 元。

202311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合作社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包装标有“艺匠传奇”的速溶咖啡。因你合作社涉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本局于2023112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合作社于20199月开始与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20191125日,你合作社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697292379”,有效期截止20251125日,由于你合作社没有生产厂房和销售渠道,生产和销售都由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所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条码。投诉举报人马富伟举报的这款艺匠传奇三合一速溶咖啡是其通过拼多多平台在“闻语食品专营店”店铺购买,该网络店铺注册主体是“闻语(深圳)商贸有限公司”,由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经销产品。据你合作社陈述,截止2023119日,“艺匠传奇”咖啡包材的情况是卡布奇诺16*2060818个、蓝山风味16*2049470个、丝滑拿铁16*2064168个、三口味混装16*18115610个,案件调查期间你合作社已整改完毕,将原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条码更改为你合作社的商品条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17日,我局收到马富伟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信》复印件124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31113日《投诉受理决定书》(隆市监管潞〔2023〕第01号)彩色打印件11页,证明我局潞江市场监管所受理投诉回复情况;

3.202311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彩色打印件7页,证明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1113日,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聘请书》彩色打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质和管理人员情况;

5.20231129日,《举报立案告知书》(隆市监管潞告〔2023〕第01号)彩色打印件11页、163网易免费邮箱已发送邮件截图彩色打印件11页,证明我局潞江市场监管所对举报人立案告知情况;

6.20231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受委托代理人施忠相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委托书》原件11页、委托人何三中身份证复印件11页、被委托人施忠相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与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加工的关系以及使用商品条码的事实;

7.20231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基本信息表》1份打印件1页、《中国商标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物编注字第826212号)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中国商标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情况;

8.20231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商务合作协议》(协议编号:(合)字第20190909号)复印件15页、《委托加工生产合同》彩色打印件13页、《商务补充合作协议》彩色打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与云南景兰热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加工的合作关系;

9.20231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由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WJ202302291)和《检验检测报告》(NoWJ202311084)彩色打印件各18页,证明涉案包装的产品符合企业标准;

10.20231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拒绝调解声明》原件11页,证明当事人拒绝与投诉举报人进行调解的情况;

11.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20244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罚告〔20243《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根据原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以及“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解释,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合作社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进行了整改,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你合作社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