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61号 隆阳区梦罗克酒吧服务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411-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4-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61号
当事人:隆阳区梦罗克酒吧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EJ3L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酒吧服务(不含演绎娱乐活动);营业性演出;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樊瑜
联系电话:1388833*****
2024年1月26日晚,九隆街道工作人员、九隆派出所民警、文旅局工作人员及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开展酒吧专项检查行动。执法人员来到九隆街道*********隆阳区梦罗克酒吧服务店(门头为“橙色·Public house coffee&Whisky”)进行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该店经营者樊瑜全程陪同检查。派出所民警进店对正在饮酒的一桌年轻消费者进行询问,发现该桌消费者9人中有8人均为未成年人。因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6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九隆街道办事处正阳北路136号附13号从事咖啡及酒吧餐饮服务。2024年1月26日晚,当事人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进行询问核实,向8名未成年人销售3L名为荔枝玫瑰桶的鸡尾酒158元、雪碧(330ml罐装)1瓶9.8元,BCG扑克牌一副3元,共计消费170.8元,并提供酒杯和饮酒场所,付款人为汤某,付款方式为微信支付。荔枝玫瑰桶为多种原料调制鸡尾酒(1906波兰伏特加POLMOS LUBIN POLAND VODKA洋酒、荔枝玫瑰味的浓缩果汁、玫瑰风味糖浆等),其成本无法准确核算,当事人仅能提供部分淘宝购买原料的截图。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8元,违法所得为1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隆阳区梦罗克酒吧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拍摄检查照片5张,制作《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给未成年人酒的销售记录。
2.2024年1月26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九隆派出所现场送达隆阳区梦罗克酒吧服务店一份《云南省公安机关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证明在该酒吧查获未成年人消费鸡尾调酒的事实情况。
3.2024年2月7日,隆阳区梦罗克酒吧服务店经营者樊瑜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事实。
4.2024年2月7日,隆阳区梦罗克酒吧服务店经营者樊瑜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4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九罚告〔2024〕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整改,在店内明显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等标识,同时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承诺将会依法经营,坚决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8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