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监罚〔2024〕59 号 保山市神州天立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索引号
- 01525702-8/20240411-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4-11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罚〔2024〕59号
当事人:保山市神州天立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9M0K
经营场所:保山市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波
联系电话:1351756********* 其他联系方式:无
委托代理人:杨本富,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职务:保山市神州天立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主任,联系电话:1398759*****。
委托代理人:罗君山,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职务:保山市神州天立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电梯安全管理员,联系电话:1878755*****。
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元春、范正欢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陆海波外出无法到场,指定安全主任杨本富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当事人登记在使用的电梯2部,设备使用地点是保山市神州天立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2.我局执法人员在杨本富陪同下通过食堂一楼员工通道进入食堂检查,发现食堂内的2部电梯门口指示灯亮着,处于使用状态,两部电梯间的通道上设置有一道不锈钢门,我局执法人员按南边的电梯启动键3次后电梯门均无法打开,按北边的电梯启动键后电梯门可以开启,电梯内粘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载明该电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单位:保山神州天立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内编号:1L,设备代码:311010207201903244,登记证编号:梯11滇01839(19),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2月,已经超过设备检验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梯11滇01839(19)电梯到食堂二楼检查发现,南边的另一部电梯门呈开启状态,电梯内粘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载明该电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单位:保山神州天立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内编号:2L,设备代码:311010207201903245,登记证编号:梯11滇01840(19),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2月,已经超过设备检验有效期;3.我局执法人员在杨本富陪同下进入公司机房,调取视频监控记录,发现监控点食堂2F过道1的摄像头可以查看到食堂二楼的电梯使用情况记录,监控点超市2的摄像头可以查看到食堂一楼的电梯使用情况记录,可以调取查看到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月30日的视频监控记录。调取的监控记录显示:2024年1月3日上午6时36分有身着白色工作服的食堂工作人员使用电梯。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经核准登记成立。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内的2部电梯处于使用状态,其中:设备代码:311010207201903244,登记证编号:梯11滇01839(19)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2月,已经超过设备检验有效期;设备代码:311010207201903245,登记证编号:梯11滇01840(19)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2月,已经超过设备检验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机房调取视频监控记录发现:2024年1月3日上午6时36分有身着白色工作服的食堂工作人员使用过电梯。2024年2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本富向我局提供了上述2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载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变更为上述2台电梯的的使用单位。同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本富还向我局提供了上述2台电梯的《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载明上述2台电梯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截止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上述特种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四页,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八张共十六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陪同情况,以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2.2024年2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本富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一页、保山市神州天立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法定代表人陆海波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委托代理人杨本富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委托代理人罗君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保山市神州天立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信息和法定代表人陆海波、委托代理人杨本富、罗君山的身份的身份信息;
3.2024年2月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本富向我局提交的《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二份共十二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二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是设备使用单位及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4.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本富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5.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罗君山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2024年4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汉罚告〔2024〕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及时进行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